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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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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景观园林绿化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协会全称:中国景观园林绿化协会
简 称:中景绿协
英文名称:China Landscape Landscap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LL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中国景观园林绿化协会(下文称“本协会”)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获批合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团体。注册登记号:CN59144609-015。
协会由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城市绿化工程相关的设计、施工、养护、咨询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业内兄弟协会和相关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包含港、澳、台在内的全国性、综合性行业机构。
本会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协会宗旨
代表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以“促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会员间的交流合作”为己任,搭建行业交流互助的平台,构架会员合作共赢的桥梁,坚持“服务兴会、诚信立会”的发展方针,坚持“敬业、诚信、守法”的办会精神,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的繁荣发展为己任,为规范我管理和运作、繁荣我国园林绿化行业作贡献。
第四条 协会办公地点 协会秘书处设在北京。
第二章 协会职责
第五条 协会职责
(一) 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景观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学习及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城镇景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开展调研工作,搜集行业基础资料,探讨行业发展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相关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 推广普及先进科学的管理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五) 引导和推动绿化企业的市场化进程,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绿化工程质量,重视低碳发展和安全生产。
(六) 组织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展示推荐重大、创新绿化样板工程,组织创新科技成果评估和推广转化,指导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七) 组织行业经验交流,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合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信息咨询和法律支持,协调绿化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推动企业提高效益。
(九) 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编辑专刊杂志,搞好相关网站体系建设,统筹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技术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组织景观园林行业评优、重要项目的评估论证、人才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展览等服务,提高企业素质。
(十) 组织协调行业、企业间合作,促进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我国各省市(区)景观园林学会(协会)及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主要或兼有从事风景园林绿化业务的科研、设计、咨询、教学、生产、管理等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
(一)单位会员:我国各省市(区)景观园林学会(协会)及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主要或兼有从事风景园林绿化业务的科研、设计、咨询、教学、生产、管理等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
(二)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参加本会。
1、从事风景园林科研、生产、施工、教育、管理等工作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二年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有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
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多年,并具备相当的风景园林知识和实践经验,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人员或技术革新能手。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工作的管理干部。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和增进本会会员之间的团结、友谊,加强相互联系与合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发展境外会员、资深会员、通讯会员和聘请荣誉会员、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审议会议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团结广大会员,热心学会工作,组织协调工作能力较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章程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完善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审查批准通过并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