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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景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风景名胜区”字样
发布时间:2014-08-05 10:01点击:
今后,未经批准,景区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风景名胜区”字样,否则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这是记者从正在举行的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获悉的。
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级风景名胜区。对符合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而没有申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而未经批准的区域,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风景名胜区”字样,否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据了解,目前,我省已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0个,省级风景名胜区38个,市级风景名胜区5个。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安保人员,公布接待游客的允许容量,有计划控制客流量。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客流量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允许容量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公告,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