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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立法保护野生植物
发布时间:2014-07-30 10:02点击:
近日召开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的《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受到与会者高度关注。哪些野生植物属于保护范围?乱挖野生植物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分组审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对此进行了探讨。
为何立法?
乱采滥挖问题严重
“据不完全统计,我省野生植物种类占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特有的野生植物约460余种,其中不少为珍稀濒危植物,康定云杉、西昌黄杉、峨眉拟单性木兰、光叶蕨、四川牡丹、距瓣尾囊草、康定木兰等物种现存数量稀少。”据省林业厅厅长尧斯丹介绍,我省虽然是野生植物资源大省、中国特有物种最多的省份和濒危物种数量最多的地区,但是受栖息地被侵占或改变、开发过度、环境污染、外来物种入侵等影响,近年来我省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及栖息环境面临的威胁日益加重。尤其在一些地方,乱采滥挖的问题仍比较严重,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野生植物保护制度不健全,违法案件处罚查处难度大;野生植物保护属公益性事业,财政投入相对不足;野生植物保护宣传、野外采集、运输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薄弱环节。
针对这些问题,《草案》提出,省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省野生植物的珍贵、濒危和稀有情况,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中医药管理等部门提出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经征求公众、专家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在常委会委员陈延荣看来,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大树进城,导致名贵珍稀植物在运输过程中存活率不高的问题,也应引起高度重视,“立法保护野生植物,对乱砍树、乱移栽的问题进行管理,势在必行。”
怎样保护?
确定禁采时间和范围
为了使立法保护具有可操作性,《草案》提出,确定野生植物保护禁采期、禁采区和封育期,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资源生长情况,确定其禁采期和禁采区;在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区域,实行封育保护。同时提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禁采区和确需在禁采期和封育期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针对我省部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地偏远、分散,植物稀少又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情况,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草案》提出,在范围较小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设立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设置保护标志,严禁破坏和采集,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就地、近地保护措施。
如何惩罚?
非法采挖最高罚10倍所得
《草案》还对破坏野生植物生存环境等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性规定。对在禁采期、禁采区和封育期内采挖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破坏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此,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政协常委阿什老轨建议,应在条例中涉及建立森林资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内容,自上而下启动资源保护和补偿政策,试点区域生态环境共建共享的长效机制,在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优先引入生态工程项目,“同时,落实补偿各利益相关方责任措施,明确补偿主体与对象,通过建立补偿标准、确立管理考核体系等,激发和调动保护野生植物和造林护林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