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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禁止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会所
发布时间:2014-08-18 14:11点击:
近年来,风景名胜区重开发、轻保护,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等问题时有发生,加之现行法规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近日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和延伸,并将河北多年来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体现了河北特色,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现行《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是1996年出台的,已落后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河北省住建厅厅长朱正举表示,风景名胜区规划缺乏科学性和权威性、风景名胜区依法保护力度不大、管理机构权责不清等问题亟待完善立法加以解决。
针对风景名胜区存在规划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的问题,修订草案设立专章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作出明确要求。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同时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为从源头上杜绝各类规划“打架”,提高规划的严肃性和执行力,修订草案明确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与相关的城市和镇规划、乡和村庄规划的关系。修订草案提出,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其编制范围内的城市和镇详细规划、乡和村庄规划的相应内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后,其编制范围内的区域,不再编制相应的城市和镇详细规划、乡和村庄规划;已经制定的镇规划、乡和村庄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应当进行修改。
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核心是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为此,修订草案对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作出进一步规范。
针对一些风景名胜区内乱建宾馆会所等建筑物、破坏景观等问题,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会所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在景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垃圾处置设施,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应当有利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传承当地民俗风貌。
同时,修订草案还对7类危害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排放、倾倒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和废渣;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擅自塑造佛像、神像等,滥造人文景观;其他危害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对景区内的服务项目实行特许经营。修订草案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交通、服务等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并报省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15年;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