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景观动态 > 景观动态
我省将加大风景名胜区保护
发布时间:2014-07-24 15:43点击:
本报讯(记者张清华)7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并进行分组审议。
省住建厅厅长朱正举表示,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核心是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为此,《修订草案》对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进行了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会所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在景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垃圾处置设施。第三十条还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应当有利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传承当地民俗风貌。
同时,《修订草案》对7类危害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要求从事5类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经批准方可进行。《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的活动:开山、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排放、倾倒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和废渣;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擅自塑造佛像、神像等,滥造人文景观以及其他危害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民俗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影视拍摄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