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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出台城镇排水系统规划导则
发布时间:2014-08-22 14:51点击:
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城镇排水系统规划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对该省各城镇排水系统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
《导则》提出,城镇排水系统规划编制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分步实施”的原则。规划期限应与城乡规划期限相协调。规划规模应考虑规划区域远期、远景的需求,并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同时,排水系统规划应与水系、防洪、市政管线(给水、电力、电信、燃气等)、道路交通、地下空间、园林景观、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规划协调,并应遵循“污水全部收集处理、初期雨水尽量收集处理、雨水源头收集利用”的原则。
《导则》对截流式综合排水体制作出了详细说明。《导则》明确,截流式综合排水体制应遵循“区内分流、末端截污”原则,实现城镇水污染控制目标。即,在城镇区域内部采用分流制为主的基础上,对晴天有污水排入城镇水体的雨水排出口,沿城镇水体两岸布设截污干管系统,在其排入点进行末端截污;条件良好地区,可利用截污干管系统截流初期雨水;新建区域应在规划阶段沿城镇水体两岸预留布设截污干管系统的位置。
在雨水控制与利用方面,《导则》提出,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应遵循“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雨水总量”的原则。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当地区新建时,新建地区综合径流系数的确定应以不对水生态造成严重影响为原则,宜按照不超过0.5进行控制;城市雨水设计流量计算时的径流系数,应按照在不考虑雨水控制设施的情况下,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在沿海台风雨地区中重要区域范围内的综合径流系数宜采用0.95,以保障系统安全运行。